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 业界 > > 正文

当前最新:新风光: 新风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(截至预留授予日)

2022-12-07 20:28:51 来源: 分享到: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 2022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单的核查意见(截至预留授予日)  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监事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”)、     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以下简称“《上市规则》”)、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(境内)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175 号文》”或“《试行办法》”)、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《171 号文》”)、《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《102 号文》”)、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》(以下简称“《178 号文》”)、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 4 号——股权激励信息披露》等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对公司 2022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以下简称“本次激励计划”或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”)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(截至预留授予日)进行了核查,发表核查意见如下:  一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《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: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;  二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、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 5%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以及外籍员工。  三、本次预留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,不存在虚假、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。  四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《公司法》、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证券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任职资格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、《上市规则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。  综上,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,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 2022 年 12 月 7 日,并同意以授予价格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

查看原文公告

关键词: 新风光: 新风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(截至预留授予日)

x 广告

Copyright   2015-2022 华中超市网版权所有  备案号:京ICP备12018864号-26   联系邮箱:2 913 236 @qq.com